爭議罰單申訴 – 成功撤銷闖紅燈罰單

我在花蓮玩的時候被開了張闖紅燈的罰單,跟在我後面的arlu也被開了一張。其實不是我們故意闖的,而是那個路口根本就是設計不良。他的路口太大,中間又沒有畫黃色網狀線,車子在行進中根本看不出來那是個路口,我們是黃燈過了右手邊的紅綠燈,因為路口太長的關係,到左手邊的的紅綠燈的時候已經變成紅燈了,警察就在前方不遠處等著你,準備開單。其實那警察也很好玩,把我們攔下來的時候,說了一句話, “你們闖一個紅綠燈就算了,還闖兩個。”

那根本就是一組紅綠燈的,警察還可以把它分成兩個紅綠燈單獨看,我們也就傻傻的被唬住了,因為那”一組”紅綠燈真的隔很遠。我們原本是要去申訴那個路口設計不良的,結果去找認識的警察之後,他和我們說不可能成功,反倒是我的罰單很好玩,

arlu的罰單上寫的違規地點很清楚, “花蓮縣中山路與中山路261巷巷口”,但我的卻寫 “台九公路中山路與中正路216巷巷口”。

其實我在和認識的警察講這點的時候,我只注意到261巷寫成為216巷巷口,那時候就警察說可以申訴,沒有那個違規地點,一定會撤銷罰單的,我就沒去注意她連路名都寫錯了。回來的時候去監理所要去寫 “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” 的時候,才發現他連路名都寫錯了,八成是那警察在太陽下站太久,曬到發昏寫錯了。我回來還特地問法律高材生效天要怎麼寫這張陳述書,他就很快的翻出了行政程序法,然後和我說要怎麼寫,我照他的寫上去之後,交給監理所,

申訴內容大略是這樣的,這邊提供範本給大家參考:

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一項對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的規定,其中第一款第二項的事實,即案發地點錯誤,花蓮縣境內並無中正路216巷巷口。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七款規定,有其他重大明顯瑕疵者之行政處分應為無效….

過了快1個月,終於收到吉安分局的回函了,上面是這樣寫的,

查本分局摯開花警交字第…….舉發……號重機車違規闖紅燈,違規地點在壽豐鄉台九線省道中山路與中山路261巷口,誤植為台九線省道中山路與中正路216巷口,為避免爭議,惠請 貴站予以免罰銷案。

罰單申訴成功!!!紅單被撤銷了~~~還蠻高興的,雖然還是有影響到之後玩的心情,但是幸好不用罰錢就是了。這邊提供罰單申訴成功案例,以後如果有被開紅單,看一下違規地點,搞不好被太陽曬的發昏的警察寫錯了,還可以申訴一下呢。

在〈爭議罰單申訴 – 成功撤銷闖紅燈罰單〉中有 4 則留言

  1. 請教一下。本人於上星期五被開了張罰單。生日被填錯。不曉得能不能申訴呢

  2. To Allan:生日錯似乎是沒有效的,96條要求的是"足資辨別之特徵",你的姓名,身分證應該都還對,所以應該不足以用到111條的"重大明顯瑕疵"。112條也註明了,"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,其他部分仍為有效"。當然這是我自己的見解,我不是讀法律的,所以無法和你確認,如果你有空的話,還是可以跑趟監理所,申訴一下,不會太花時間的。

  3. 那假如介壽路寫錯寫成介介壽路也能照你的範本寫嗎?麻煩指教了謝謝

    1. Hi, 我不確定會不會成立唷,可以試試倒是真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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